桂爱卫会〔2007〕21号
各市爱卫会: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桂政办发[2007]15号)精神,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国家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刘新文副主席、庞栋春副秘书长
抄送:自治区爱卫会委员、委员单位,自治区文明办,有关新
闻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
(试行)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主要领导重视,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创建卫生镇活动,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2、爱卫会组织健全,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3、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创建工作有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镇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
1、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换内容,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健康生活方式。
2、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
3、卫生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5、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镇区内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制定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卫生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中相应的级别标准。
2、镇区道路硬化、平整完好,下水道无堵塞现象,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乱丢垃圾、车辆乱停乱放、施工乱象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
3、清扫保洁制度落实。乡镇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理,垃圾收运逐步容器化、机械化,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4、废物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和收运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设置,清洁卫生,管理规范。
5、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设施完善,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7、镇区绿化覆盖率≥15%,绿地率≥1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5平方米。
8、镇区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9、镇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有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由于污染污染事故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
2、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水质达标率≥95%,其他环境质量指标达到区域规划或有关标准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达标率是指镇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达标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达标指:水源水为地表水的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水源水为地下水的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3、镇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无污染物超标排放。
4、医疗污水和废弃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公共用品按规定进行消毒,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平均合格率≥80%
3、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旅店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一周一换。
4、自来水普及率≥80%,近两年未发生因饮水污染导致的疫情。
5、集中式供水单位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有健全的管理、消毒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培训上岗,“五病”患者及时调离。
六、食品卫生
1、镇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
2、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3、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场所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5、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6、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7、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包括误服和投毒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艾滋病、结核病、乙脑、伤寒副伤寒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2、卫生院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日志记录齐全;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
3、卫生院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符合有关规定。
4、计划免疫工作落实,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85%。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三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卫生
1、社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卫生状况良好,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
3、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4、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
5、社区、居委会卫生服务365滚球盘最终比分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考核鉴定
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一、申报
申报镇必须是市级卫生镇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自治区卫生镇。申报不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已达到建制镇条件的少数民族乡和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自治区卫生镇创建范围。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卫生镇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由县(区)爱卫会向所在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市爱卫会考核后向自治区爱卫会推荐。
二、考核
各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镇进行调研、考核。调研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解镇的基本条件、达到标准的情况和日常卫生管理现状,并帮助申报镇改进、提高工作质量。
通过调研,具备考核条件的镇,由市爱卫会统一向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现场考核鉴定的要求。自治区爱卫会对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爱卫会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自治区爱卫会委派1名以上的专家参加评审组,其余从市爱卫会成立的专家库中抽选。
对经评审组考核鉴定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的镇,由市爱卫会公示14天,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市爱卫会的推荐意见,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的镇命名为“自治区卫生镇”。
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管理
自治区卫生镇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在镇区醒目位置设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辖区内自治区卫生镇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1月底向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自治区卫生镇每3年复审1次,由各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复审工作。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镇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自治区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着成绩的自治区卫生镇,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